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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校区丨信息与智能制造学院组织“宪法晨读”活动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1837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及四川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和学院《2021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文件精神,信息与智能制造学院号召并组织学生参与“宪法晨读”活动。

  宪法宣传周期间,信息与智能制造学院共组织30余名教学人员、全体辅导员和300余名学生参与“宪法晨读”活动,本次活动要求学院领导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能力。要将宪法、民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党内法规、教育法律法规等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集体学习等范围,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要求教学人员要加强学习教育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管理学校。重点掌握《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教,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要求辅导员结合大学生的特点,推动法治教育进课堂,将普法融入学校教育教学与日常管理,体现在学生守则、教学规则、行为规范和其他管理制度中,不断提升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能力;要求学生认真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首先,在本次“宪法晨读”活动中,我院除课堂教学外,还在主题班会活动、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一定时间的法治教育。不仅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学校法治建设,使法治教育成为我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其次,通过本次活动,对搞好教师队伍及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今后需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和法治教育水平。充分发挥政治辅导员中工作能力强、思想素质好、工作热情高、关心爱护学生的优秀政治辅导员在学校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最后,我院仍积极探索法治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模式。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征文演讲、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切实有效地搞好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教育活动,为学生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成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合格大学生不懈努力。

活动附图:

附: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